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解读

  • 发布时间:2019-11-19 18:00   编辑:    来源: 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   阅读: 1335
  • 扫一扫,手机访问
摘要:近日,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(试行)》(榕政办【2019】112号),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管理,解决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问题,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服务乡村振兴战略

近日,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福州市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办法(试行)》(榕政办【2019】112号),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土地房屋产权管理,解决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问题,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,服务乡村振兴战略。  

  一、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政策有哪些?  

  以土地权属合法为主线,采取先易后难、逐步推进原则,分别对土地房屋均合法的宅基地和农房直接确权、土地合法房屋翻改建的完善审批手续后确权,优先保障村民自住房的确权登记。尊重历史发展实际,按照现有法律法规,依照“不同时期建设的农房适用不同时期的政策”的处置原则,实事求是开展确权登记。  

  宅基地方面  

  1987年1月1日旧土地法实施前已使用旧宅基地的,按实际用地范围确权;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新土地法实施前使用的宅基地,探索完善审批手续,按规定面积予以确权;1999年后未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不予确权。  

  房屋方面  

  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》实施前建设的房屋,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确认房屋所有权,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;1993年11月1日至2011年8月19日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》实施前建设的房屋,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,按照规定程序完善审批手续后,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,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以及规定层数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;2011年8月19日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》实施后建设的房屋,对已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,按规定进行处置后,依照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》完善审批手续后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,超出宅基地使用范围、规定的面积标准及层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。  

  二、农村宅基地和房屋面积标准分别是多少?  

  《福建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“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八十平方米至一百二十平方米,但三口以下的每户不得超过八十平方米,六口以上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。利用空闲地、村内空闲地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,可以适当增加面积,但增加的面积每户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。”  

  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“农村独栋式、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,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。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,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。”  

   三、什么是“一户一宅”?  

   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:“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…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。”  

  四、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?  

 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,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  

  (1)因国家或集体建设、移民、灾毁等需要迁建、重建的;  

  (2)实施城市、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,需要调整拆迁的;  

  (3)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个人面积不达标的,因结婚分户需建房的;  

  (4)经主管部门批准,由外地迁入的农房无住房的;  

  (5)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,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;  

  (6)离休、退休、退职的干部职工,复员军人和华侨、侨眷、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,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;  

  (7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另有规定的。  

  五、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农房?  

  不能 

 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、使用的权利。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。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》(国发[2004]28号)文件第十点规定:“改善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,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,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。”国土资源部《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》(国土资发〔2004〕234 号)文件第十三点规定:“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,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。”  

附件下载


上一篇:增值税意见稿 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调整为9%
下一篇:已是最后一篇动态
返回首页